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施平台服务停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要求
- 对达到停止服务标准的违法行为,平台依法、依规、及时停止提供服务;
- 停止服务决定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和证据支撑;
- 停止服务不视为免除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停止服务的情形与标准
第三条 一级停止服务(临时暂停交易功能)
以下情形予以临时暂停交易功能,整改完成后恢复:
- 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不足15天)尚未完成续期申请的
- 未在平台规定时间内完成食品安全自查整改的
- 多次(3次以上)收到消费者食品质量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 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缺陷但无安全风险的
- 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或公示信息不完整的
第四条 二级停止服务(暂停全部经营功能+限期整改)
以下情形予以暂停全部经营功能,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平台制止后未及时下架的
- 超范围经营食品品类,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 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在宽限期内未完成更新的
- 对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问题不予配合调查处理的
- 一年内累计被平台处罚3次及以上的
第五条 三级停止服务(永久关闭商户账户)
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永久关闭商户账户,清退出平台,不得再次入驻:
- 无证经营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 提供虚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材料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伤害的
- 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保健食品除外)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的
-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停止提供服务的
- 对消费者实施威胁、骚扰、报复行为的
第三章 停止服务的程序
第六条 决策程序
- 事实认定: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核实和固定。
- 初步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照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告知与申辩: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商户,给予3个工作日申辩期(紧急情况除外)。
- 复核确认:对商户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确有理由的调整处理决定。
- 执行决定:最终决定由平台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 书面通知:通过站内信、短信、邮件等至少两种方式通知商户。
紧急情形:涉及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可先行采取停止服务措施,事后补办申辩程序。商户可在停止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
第七条 停止服务后的处理
- 未完成订单:对已支付但未发货的订单,协调商户办理退款或由平台先行垫付后退款;
- 在途订单:协调商户完成发货或办理退款;
- 资金处理:依法依规处理商户账户剩余资金,保障消费者退款优先;
- 数据保全:保存商户全部交易数据和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信息公示:在平台公告区公示处理结果(不含个人隐私信息)。
第八条 被停止服务商户的权利
- 有权获知停止服务的具体事由和依据;
- 有权在申辩期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 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临时暂停/限期整改类商户整改完成后,有权申请恢复服务。
第四章 信息报告与公示
第九条 向监管部门报告
实施三级停止服务(永久关闭)的,平台应当在执行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 商户基本信息及违法事实;
- 平台停止服务的决定及执行时间;
- 相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情况;
- 未完成订单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处理情况。
第十条 信息公示
平台在公告区依法公示停止服务的处理结果,公示内容包括:
- 商户名称(脱敏后的简称);
- 违规行为概述;
- 处理结果和处理日期;
- 对消费者的影响及处理方案说明。
第五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颖享智联平台运营主体(慈溪市颖佶自动化设备厂)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