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平台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履行平台法定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颖享智联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发现的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商户)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处理和报告。
第二章 违法行为分类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类型
| 类别 | 具体行为 | 法律依据 |
| 无证经营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
| 销售不安全食品 | 销售腐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
| 标签标识违规 | 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 《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
| 虚假宣传 | 对食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食品安全法》第73条、《广告法》第17条 |
| 超范围经营 | 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拒绝监督检查 | 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 | 《食品安全法》第133条 |
| 进口食品违规 | 进口无中文标签或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 | 《食品安全法》第97条 |
| 提供虚假材料 | 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资质材料 | 《食品安全法》第138条 |
第三章 发现途径
第四条 违法行为发现途径
- 平台主动巡查:通过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检查 + 随机抽查)发现;
- 消费者投诉举报:通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接收的违法线索;
- 技术监测:通过平台关键词过滤、图片识别等技术手段发现违规商品信息;
- 监管部门通知:接到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相关通知或协查要求;
- 媒体舆情: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发现的涉及平台商户的食品安全线索;
- 行业通报:行业协会、其他平台或供应链上游的通报警示。
第四章 制止措施
第五条 分级制止措施
| 违法情节 | 制止措施 |
| 轻微(标签瑕疵、信息不完整等) | 发出警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商品暂时下架 |
| 一般(销售不合格食品、虚假宣传等) | 立即下架相关商品,暂停商户交易权限,限期整改 |
| 较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 | 暂停商户全部服务,要求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违规经营 |
| 严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等) | 立即关闭商户账号、冻结资金,保存全部交易数据和证据 |
第六条 制止措施的告知
- 采取制止措施的同时,通过站内信、短信等方式告知商户;
- 告知内容包括: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申诉渠道和期限;
- 给予商户合理的申诉期(一般为3个工作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应当在发现后立即(不超过24小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无证经营或证照已过期的;
-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 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等);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
- 食品经营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经平台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报告内容要求
向监管部门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 商户基本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 违法事实描述:违法行为类型、发现时间、涉及食品名称及数量;
- 平台已采取措施:下架时间、暂停服务时间、通知商户情况;
- 相关证据材料:交易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证照信息、用户投诉记录等;
- 平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证据保全要求:在制止和报告的同时,平台必须完整保全相关交易数据、商品信息、用户信息和商户信息的电子证据,确保数据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配合执法
第九条 配合监管部门
-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活动;
-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数据、记录和材料;
- 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停止服务等决定;
- 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如适用)。
第十条 协助消费者维权
- 对消费者因商户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联系商户;
- 告知消费者可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 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商户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颖享智联平台运营主体(慈溪市颖佶自动化设备厂)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