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颖享智联平台 · 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平台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履行平台法定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颖享智联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发现的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商户)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处理和报告。

第二章 违法行为分类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类型

类别具体行为法律依据
无证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122条
销售不安全食品销售腐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标签标识违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125条
虚假宣传对食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73条、《广告法》第17条
超范围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拒绝监督检查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食品安全法》第133条
进口食品违规进口无中文标签或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97条
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资质材料《食品安全法》第138条

第三章 发现途径

第四条 违法行为发现途径

第四章 制止措施

第五条 分级制止措施

违法情节制止措施
轻微(标签瑕疵、信息不完整等)发出警示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相关商品暂时下架
一般(销售不合格食品、虚假宣传等)立即下架相关商品,暂停商户交易权限,限期整改
较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暂停商户全部服务,要求限期补办手续或停止违规经营
严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等)立即关闭商户账号、冻结资金,保存全部交易数据和证据

第六条 制止措施的告知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应当在发现后立即(不超过24小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无证经营或证照已过期的;
  2.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3. 入网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4. 入网食品经营者涉嫌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等);
  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
  6. 食品经营者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经平台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报告内容要求

向监管部门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证据保全要求:在制止和报告的同时,平台必须完整保全相关交易数据、商品信息、用户信息和商户信息的电子证据,确保数据完整、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六章 配合执法

第九条 配合监管部门

第十条 协助消费者维权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颖享智联平台运营主体(慈溪市颖佶自动化设备厂)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9日